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林邱紅花
代 理 人 林美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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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票 字 號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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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NT-60734-6 │ 1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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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NT-78112-4 │ 1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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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NT-96040-4 │ 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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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NX-2014104-4 │ 1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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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NX-2034186-7 │ 1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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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NX-2055560-6 │ 1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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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6 │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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