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61號
SLDV,105,除,361,201609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王家濱(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家村(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家慶(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錦碧(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錦鶯(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
共同代理人 王錦瑜(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