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1號聲 請 人 王家濱(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家村(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家慶(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錦碧(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王錦鶯(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王錦瑜(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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