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21號
SLDV,105,重訴,421,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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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明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告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七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十八萬三千五百九十六元,該裁定 業於同年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三紙在卷可稽。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各一份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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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