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16號
SLDV,105,重訴,416,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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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訴訟 代理 人 陳哲彥
被    告 TRADE PROSPER LIMIITED
兼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被    告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653 號裁定命 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尚欠之第一審裁判費99萬2,56 2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 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可參。原 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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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