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陳黃金寶
陳吉
訴訟代理人 劉嗣汾
被 告 陳惠英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
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
貳拾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繳納玖萬捌仟伍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39.42㎡+ 同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07㎡)×105 年1 月公告現值52300 元/ ㎡×
原告應有部分3/14=10394513元(元以下4 捨5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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