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99號
SLDV,105,重訴,399,201609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陳黃金寶
      陳吉  
訴訟代理人 劉嗣汾 
被   告 陳惠英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
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
貳拾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繳納玖萬捌仟伍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39.42㎡+ 同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07㎡)×105 年1 月公告現值52300 元/ ㎡×
原告應有部分3/14=10394513元(元以下4 捨5 入)。

1/1頁


參考資料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