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陳進炎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玲暄、黃家真、黃月芬、黃國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