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67號
SLDV,105,補,967,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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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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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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