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 人 夏元一律師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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