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秘聲字,105年度,1號
SLDV,105,智秘聲,1,201609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聲 請 人 漢達精密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易聰律師
相 對 人 陳震聰 
      曾元宗 
      郭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營業秘密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04 年度智
字第8 號),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震聰曾元宗郭慧雯律師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四年度智字第八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震聰曾元宗間侵害 營業秘密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智字第 8 號(下稱「本案」)審理中,相對人則為其等之共同訴訟 代理人。為便於本院審酌及相對人陳震聰曾元宗答辯,聲 請人提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訴訟資料,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資料(即原證29),係陸籍關係人利用漢達公司(下 稱MPK )信箱,將TMS (模管家)源代碼轉寄至倍智公司信 箱之電子郵件,其附件即TMS 之完整程式碼,為聲請人公司



內部資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可能任意取得者,聲請人 也從未對外公開,具有秘密性,且TMS 係聲請人經營模具生 產時,為能提昇效率,而使用於各模具廠之管理程式,能提 升生產效率、減少庫存,為MPK 產能領先同業之利器,有實 際及潛在經濟價值。又聲請人為避免同業輕易探知該等技術 或商業資訊,已於僱傭契約及員工守則中要求員工保密,更 未申請專利(申請過程中須揭露技術細節,不利保密);至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資料(即原證53、53之1 至53之12), 為聲請人歷來開發TMS 之日誌,多涉及聲請人針對自身模具 廠需要,而開發出來的特殊功能,並非一般人所能取得,當 然也未曾公開,此份開發日誌為開發團隊集思廣益之心血結 晶,內容包含設計之目標、具體之作法、運作之邏輯、流程 圖,甚至有部分程式碼,有其經濟價值,且該資料內容涉及 TMS 系統機密,聲請人已於僱傭契約及員工守則中要求守密 ,該資料所指涉之TMS 系統,因顧慮技術細節外流而未申請 專利,應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是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資料,均屬營業秘密法第2 條及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2 條規定之營業秘密。為避免該營業秘密經揭 示後,遭他人作為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 請人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乃依智 慧財產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即本案被告陳 震聰、曾元宗,及相對人即本案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郭慧 雯律師,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開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資料,均為聲請人 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乙節,經本院函送聲請狀繕本予相對人, 併命於文到1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 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未表示任何意 見,應可視為不爭執。此外,相對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迄未 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 ,而相對人陳震聰曾元宗為本案被告,相對人郭慧雯律師 則為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具有相當之專業能力,前揭資 料既為本件判斷相對人陳震聰曾元宗有無侵害聲請人營業 秘密及計算損害賠償所需資料,為兼顧相對人陳震聰、曾元 宗於訴訟中之權利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自有對相對人陳震 聰、曾元宗郭慧雯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以, 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震滄
附表:
┌──┬────────────────────┬────┐
│編號│ 名 稱 及 內 容 │原證編號│
├──┼────────────────────┼────┤
│ 1 │民國102 年7 月10日陸籍關係人石偉之電子郵│原證29 │
│ │件之附件(即TMS 完整程式碼),電子郵件本│ │
│ │身除外。 │ │
├──┼────────────────────┼────┤
│ 2 │TMS 系統開發日誌光碟及輸出資料(含⒈設變│原證53及│
│ │管理設計文檔;⒉試模管理設計文檔;⒊業務│原證53之│
│ │管理設計文檔;⒋物料管理設計文檔;⒌生產│1 至53之│
│ │管理設計文檔;⒍人力資源設計文檔;⒎保修│12 │
│ │管理設計文檔;⒏設備管理設計文檔;⒐出差│ │
│ │申請設計文檔;⒑訂單處理介面;⒒訂單處理│ │
│ │維護介面;⒓委外入庫)。 │ │
└──┴────────────────────┴────┘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1頁


參考資料
漢達精密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