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鄭洪綢
黃洪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 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洪蔡幼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死亡,聲請人 鄭洪綢、黃洪秀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 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按,聲請人既欲聲 請拋棄繼承,即應於3 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內為之,然聲請 人遲至105 年5 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見聲請 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收文戳),顯逾3 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