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51號
SLDV,105,司拍,351,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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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翔 
相 對 人 蘇月香 
債 務 人 潔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潔元企業社對 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10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潔元企 業社於100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00萬元,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潔元企業社屆期未為清償,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潔元 企業社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 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 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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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