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林嘉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靖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 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以105 年度司拍字第234 號裁定 准予拍賣抵押物,然相對人於裁定後之同年7 月20日將抵押 物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高魁志,爰請求變更上開裁 定之相對人為高魁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事項,雖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各1 份為證,惟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裁定後雖有變 更,然並非本院為上開裁定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為高魁志,難謂有據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