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252號
SLDV,105,司司,252,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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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盧集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惠科科技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惠科科技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 並向本院呈報並予以備查在案,爰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等情。
二、按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 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 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 有限公司所準用,觀諸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故有限公 司於清算完結後,其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 務之文件保存人,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而非由法院 指定,此與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法院 指定保存人者,有所不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台灣惠科科技有限公司之組織,係屬於有 限公司,揆諸上揭說明,其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 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即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而 非由法院指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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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惠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