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680號
SLDV,105,司促,1268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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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希森即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毛希慶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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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