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希森即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毛希慶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