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億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