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502號
SLDV,105,司促,12502,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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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宇棟於民國90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1年0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59,205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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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