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毅即雷東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沈曉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恩即雷東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雷東隆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億零伍佰捌拾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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