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43號
SLDV,105,司促,12443,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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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毅即雷東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沈曉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恩即雷東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雷東隆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億零伍佰捌拾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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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