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429號
SLDV,105,司促,12429,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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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順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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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