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碧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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