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382號
SLDV,105,司促,12382,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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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碧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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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碧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