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鑫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鼎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元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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