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120號
SLDV,105,司促,12120,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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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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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