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73號
SLDV,105,司促,11973,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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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憲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萊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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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儷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