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33號
SLDV,105,司促,11933,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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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寶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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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