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寶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