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緹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何緹娜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73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
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181356元整,自民國105 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3 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
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13
5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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