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911號
SLDV,105,司促,11911,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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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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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富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