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本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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