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777號
SLDV,105,司促,11777,201609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景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壹仟捌佰伍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