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佩貞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廖文達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叁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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