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期須
給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第三期(含)以上每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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