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林家麟
被上訴人 丁庸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 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7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