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振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投新武宮(堂)(即北投新武獅團)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宗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分別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均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裁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補繳,該裁定則各 於105 年8 月29日分別送達予兩造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兩造逾期均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 兩造之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