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原 告 李孫成
訴訟代理人 李燕雪
商桓朧律師
上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陳思源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因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終結,此有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