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9號
SLDV,103,醫,9,201609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葉子瑗(兼林少雀承受訴訟人)
      葉子菱(兼林少雀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育碩(兼林少雀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王之軍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許秉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宗儒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   一
複 代理人 陳伊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0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臺北榮民總 醫院(下稱臺北榮總)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芳郁,嗣於本院 審理中變更為甲○○,有被告臺北榮總所提醫療機構開業執 照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6 頁),業經甲○○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64 頁);另原告林少雀於訴 訟繫屬中之民國105 年6 月5 日死亡,亦經其繼承人即原告 丁○○、丙○○、戊○○聲明承受訴訟,並有林少雀之死亡 證明書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6、20頁 ,本院103 年度士調字第128 號卷第101 、102 頁),均與 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林少雀新臺幣(下同)3,386,98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戊○○100 萬元,連帶給付原告丁○○ 、丙○○各15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就各項請求費用數額予以調 整,並依原告林少雀繼承人承受訴訟之結果,將前開訴之聲 明㈠部分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戊○○、丁○○、丙 ○○4,378,024 元,及自105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另連帶給付原告戊○○、 丁○○、丙○○各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就前揭 訴之聲明所為之變更,於變更前後所主張之基礎事實相同, 僅就其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項目數額有所調整,而分別擴 張或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73至76頁) ,且被告對原告上開聲明數額之變更,在程序上亦表示沒有 意見(見本院卷二第68頁),是原告就訴之聲明所為之變更 ,核與上揭法條規定相符,在程序上應予准許,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等人之被繼承人林少雀,自100 年間起即有持續性頭 痛問題,至101 年初發生左下肢無力、步態不穩及視力減 弱情形,先於101 年3 月8 日至15日前往亞東紀念醫院( 下稱亞東醫院)住院檢查,經以電腦斷層及磁振造影檢查 後發現於腦幹及第四腦室有一個長約3.5 公分之腫瘤,該 院神經內、外科醫師會診後建議以手術切除腫瘤,因該等 手術為醫療上之重大決定,林少雀及原告等人決定再至其 他醫院尋求其他醫療上之意見,而持亞東醫院之電腦斷層 與磁振造影檢查報告,前往被告臺北榮總之神經外科,由 被告乙○○醫師看診,在101 年3 月15日之門診中,被告 乙○○醫師向林少雀說明因腫瘤非常巨大,且已壓迫腦幹 ,須以手術切除始為最佳之醫療決策,如該腫瘤為血管母 細胞瘤,最大風險即為手術中發生大出血造成腦部重傷害 危及生命,然若不立即切除,腫瘤將會慢慢增大,終至發 生腦部大出血而無法收拾,因此林少雀同意依被告乙○○ 醫師之建議,先住院進行手術前之檢查,並預定於同年4 月3 日進行腫瘤切除手術。




(二)林少雀先於101 年3 月29日前往被告臺北榮總住院,進行 胸部X 光檢查、例行項目抽血檢查,及頭部核磁共振檢查 ,依檢查結果顯示:林少雀腦幹及第四腦室部位,確實有 一個約4 公分大小之腫瘤,被告乙○○醫師即建議於同年 4 月2 日先進行腦瘤手術前之血管栓塞手術,以防止手術 中腦瘤破裂導致大出血,當日之栓塞手術進行順利。同年 4 月3 日上午10時35分起至20時35分止,被告乙○○醫師 為林少雀進行長達10小時之腦瘤切除手術,失血量僅為 300CC ,據手術紀錄顯示病患是以坐姿進行腦瘤切除,然 被告乙○○醫師於手術中疏未察覺空氣已進入林少雀體內 ,導致空氣於血管中產生栓塞,最後成為腦血管梗塞性中 風。依術後麻醉部恢復室紀錄顯示,林少雀在手術後即使 麻醉藥物已經退去,在當日21時轉入加護病房之際,仍處 於沉睡未清醒之狀態,被告等均未察覺並即時處理,喪失 處置之黃金時間,直至當日23時加護病房醫護人員仍未察 覺林少雀處於意識昏迷狀態,僅於護理紀錄中記載「顯較 嗜睡」,次日凌晨1 時20分許,林少雀出現無咳嗽反射、 四肢對刺激無反應、血壓下降等異常狀況,此乃業已造成 腦部傷害之可能徵兆,被告等仍未及時處置,直至同年4 月4 日16時,經磁振造影檢查,被告等始發現林少雀腦部 已有多顆腦梗塞影像呈現,被告乙○○醫師延至該日17時 30分許,方向原告戊○○等家屬告知林少雀術中發生腦部 多處梗塞中風,恐為空氣栓塞所致,而呈現植物人狀態。(三)被告等人有下列之過失態樣:
1.被告乙○○未採行較安全之臥姿進行手術,卻以坐姿進行 本件長達10小時之腦瘤切除手術:
在臨床醫療上,如本件開顱手術方式,醫師可選擇採用病 患俯臥或側臥方式進行,即可大幅避免手術中空氣栓塞之 風險。依Miller等人所著之「基礎麻醉學」第六版內文指 出,通常執行額葉或顳葉或頂葉手術,如大腦腫瘤切除和 顱內血管病變手術,大多都是採用仰臥或側臥來完成手術 ,雖然以坐姿進行手術可提供醫師較好的視野,並減少出 血量,但會升高手術中發生靜脈空氣栓塞的風險。依照美 國耶魯大學醫學院麻醉教授Ruskin所著專文指出,病患以 坐姿進行開顱手術者,術中發生空氣栓塞機率幾近100 % ,因此醫師如要實施此種開顱手術,必須依照臨床標準採 行必要的防範與術中監測措施,而且目前並無單一的監測 方法可針對空氣栓塞提供完全足夠敏銳的監測。依照國立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96年版之「麻 醉技術作業標準書」指出,因靜脈空氣栓塞及血行動態不



穩定發生率高,如林少雀腦瘤所在位置之手術,現多以改 良式側臥及俯臥取代。英國麻醉學期刊(BJA )於西元19 99年刊登專文即已指出,坐姿術式一直在臨床醫界有所爭 議,而漸漸式微,為多數神經外科醫師所不採,另依醫學 文獻指出,坐姿手術發生靜脈空氣栓塞之發生率從25%~ 76%不等,被告乙○○醫師於手術術式之選擇上,顯然違 反現今神經外科醫學界之臨床作法與常規。
2.被告乙○○醫師術前誤導病患及家屬關於手術發生靜脈空 氣栓塞的機率小於5 %,更使病患及家屬誤信坐姿手術較 為安全,且會採取監測,違反誠實說明與告知義務: 依被告所提手術會談紀錄中,被告乙○○醫師於術前向林 少雀及家屬解釋靜脈空氣栓塞之風險,僅為5 %以下,手 術危險性及併發症約15~20%,此為所有手術風險之總和 ,扣除其中出血及腦腫風險10%,即表示麻醉部分之風險 為5 ~10%,然尚包含感染、神經功能損傷、死亡、水腦 、麻醉藥過敏、麻醉休克、急性心肌梗塞、心律不整、急 性腦中風、肺栓塞等風險,如以10項風險平均計算之,被 告乙○○醫師向林少雀及家屬說明發生空氣栓塞之風險僅 有0.5~1%左右,此顯與前述醫學文獻資料所提出25%~ 76%之機率嚴重相左。又被告乙○○身為腦神經外科專科 醫師,應知開顱手術可採行坐姿以外的其他手術姿勢,以 避免發生空氣栓塞,且一旦發生空氣栓塞將嚴重危及生命 ,卻一再建議本件手術應採行坐姿術式,且未於手術前說 明可採其他姿勢進行,與其利弊之比較,違反說明及告知 義務甚明。
3.被告所採行之空氣栓塞監測失敗,未及時監測出林少雀在 手術過程中已發生腦部大量空氣栓塞之情事:
依照現今醫療文獻均指出,採行坐姿開顱手術的空氣栓塞 發生率高,應採行兩種以上的靜脈空氣栓塞監測措施,都 普勒超音波監測及右心導管監測兩者為診斷及治療靜脈空 氣栓塞之關鍵,而被告乙○○醫師術前向病患說明採行之 誘發電位監測,僅在監測神經電位變化,並非偵測靜脈空 氣栓塞,單憑病歷內之麻醉紀錄,如何證明被告等確有實 施都普勒監測?退萬步言,縱使確有實施該項監測行為, 然並未監測到手術中有大量空氣進入林少雀腦內,而林少 雀於術中確有大量空氣栓塞之證據,足見被告等採行之監 測措施完全失效,而導致林少雀腦部傷害之結果。(四)林少雀因被告等之醫療過失而發生腦部中風傷害,致全身 癱瘓成為植物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之105 年6 月5 日死 亡,原告戊○○為其配偶,原告丁○○、丙○○為其未成



年子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2 項 、第188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95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及民法第227 條、第227 條之1 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等連帶賠償下列損害:
1.醫療費用:林少雀於被告臺北榮總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 院(下稱陽明醫院)合計支出醫療費用1,424,869元。 2.看護費及醫材費:林少雀於被告臺北榮總住院期間,自10 1 年5 月23日起聘請看護,至同年8 月7 日出院,合計76 天,每日以2,200 元計算,合計支出167,200 元,另支出 若干醫材費用,合計為193,799元。
3.薪資損害:林少雀原為國小教師,每月薪資為74,740元, 因本次醫療傷害而於102 年6 月22日退休,核准每月退休 金為25,868.8元,受有每月薪資損害為48,871元,自102 年6 月計至105 年6 月,共36個月之薪資損害為1,759,35 6 元。
以上1 ~3 項關於林少雀部分合計為4,378,024 元,均由 原告戊○○、丁○○、丙○○3 人承受訴訟。
4.精神慰撫金:原告戊○○為林少雀之配偶,原告丁○○、 丙○○為其未成年子女,林少雀因本次醫療失敗而成為植 物人,對原告等人精神上造成莫大痛苦,爰每人分別請求 10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五)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戊○○、丁○○、丙○○4,378,024 元,及自105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另連帶給付原告戊○○、丁○○、丙 ○○各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病患林少雀所罹患之「腦部血管母細胞瘤」位於腦幹,且 十分巨大,約達4 公分,已有腦壓高急症及腦幹壓迫症, 僅得以手術切除方式治療,亞東醫院亦建議採相同之手術 治療方式,而採坐姿術式本屬腦部手術之姿勢之一,依原 告所提成大醫院96年版之「麻醉技術作業標準書」,及世 界神經外科大師Samii 所著專文,見解均同,又各種手術 姿勢分別有其優缺點,自應由手術醫師視個案情況決定最 適合之方式,原告指稱被告乙○○醫師所採坐姿術式違反 常規云云,自有誤解。再者,林少雀所患腫瘤位於腦深處 並與腦幹相黏,難以沿腫瘤邊緣剝離,僅能一片一片切除 ,以免於手術中大出血而危及生命,被告乙○○醫師為避



免上述死亡風險,而決定採坐姿之方式,實則,林少雀於 手術過程僅出血300cc ,足見採坐姿進行手術確已避免大 量出血之風險,符合預期之效果,並無任何醫療疏失可言 。
(二)於開刀過程中,因身體有傷口存在,空氣本有極高可能性 會進入血液,而造成空氣栓塞,但對人體造成之傷害因栓 塞部位不同而有異,是以在手術過程中無法完全避免空氣 栓塞之發生,僅能採取防範措施降低其發生之機會,並於 手術中加以監控。被告乙○○醫師於手術前及手術中均有 採取相關之防範及監控措施,包括:於手術前使林少雀禁 食及禁止飲水8 小時,輔以使林少雀穿上彈性襪以減少負 壓;於手術中由麻醉科醫師採用心臟都普勒監測,並使用 氣血循環機,進行血氧及二氧化碳之麻醉監控,確已針對 手術中可能發生之空氣栓塞風險,盡相當之注意。而心臟 都普勒監測固為臨床醫學現階段針對空氣栓塞最靈敏的監 測方式,然不可否認仍有其極限,依麻醉科之權威教科書 Miller's Anesthesia 一書指出,在後顱窩並採坐姿的手 術中,經以心臟都普勒監測,可察覺空氣栓塞之診斷率約 為40%至76%,其中使用胸前心臟都普勒監測之診斷率約 為40%,使用食道都普勒監測之診斷率約為76%,但經食 道之都普勒監測無法安全的長時間使用。足見,縱使施以 心臟都普勒監測,仍無法百分之百的完全掌握所有空氣栓 塞之情況發生,此為目前醫學上之極限,要非可歸責於被 告。
(三)關於被告乙○○醫師於手術前告知說明之內容,除有林少 雀於101 年4 月1 日所簽具手術會談記錄及手術同意書外 ,復經檢視原告所提出於101 年3 月14日門診、同年4 月 1 日術前會談及4 月3 日術後說明之錄音檔與譯文內容, 被告乙○○醫師實就林少雀病情已無他種治療方式可以選 擇、不手術較手術之風險為高、採用坐姿或臥姿術式之優 缺點、採取坐姿可能發生之空氣栓塞風險、術中監測方式 等事項,說明甚詳。實則,空氣栓塞之機率為何,並非林 少雀及原告等人決定是否進行手術之決定因素,相較臥姿 術式可能發生大出血之風險,坐姿手術雖有可能發生空氣 栓塞,但已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之作法。又前開手術會談記 錄上已明確載有本件手術之危險性及併發症發生率約為15 ~20%,被告乙○○醫師並在術前會談中向林少雀及家屬 強調擔心會不會太低估這個風險等語,已盡告知說明義務 。
(四)本件林少雀之手術歷時10小時,一般而言,麻醉藥物退去



之時間並不會非常迅速,在手術結束後,直至101 年4 月 4 日下午1 時,皆維持有氣管插管,並無拔管之情事;術 後被告醫護人員均對林少雀保持密切觀察,於同年4 月4 日凌晨,因林少雀有眼睛不睜、右瞳孔放大之情形,值班 醫師便安排電腦斷層檢查,發現有腦腫加劇現象,隨即置 放腦壓偵測器,並無忽略或延遲發現病情,同日下午4 時 安排之磁振造影,則是為了更詳細了解其腦部創傷情況, 並非原告所稱遲至此時始察覺及診治。
(五)關於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費用部分,分述意見如下: 1.醫療費用:原告所提單據中「證書費」及「X 光拷貝費」 等均非醫療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2.看護費及醫材費:原告僅提出看護之簽收單為憑,被告爭 執其真正性,原告應提出看護公司所開立之收據;又其中 看護蕭玉琴自101 年6 月3 日起至同年8 月7 日止,連續 看護65日均未休假,亦與常情相違。另原告所提出營養補 給品及生理清潔用品部分,乃係一般常見之日常生活用品 ,無法證明與本件醫療行為有何關聯。
3.薪資損害:原告所主張之每月薪資數額,並未扣除應納之 各項保費與稅款,及得以減少固定支出之利益,又薪資項 目中「導師費」之發給,應以有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 為限,非屬林少雀得固定支領之薪資範圍。
4.精神慰撫金:原告等人請求之數額顯然過高,亦未表明其 計算依據為何。
(六)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爭點:
(一)原告主張病患林少雀自100 年間起即有持續性頭痛問題, 至101 年初發生左下肢無力、步態不穩及視力減弱情形, 先於101 年3 月8 日前往亞東醫院住院檢查,經以電腦斷 層及磁振造影檢查後,發現於腦幹及第四腦室有一個腫瘤 ,林少雀為尋求其他醫療意見,復前往被告臺北榮總之神 經外科,由被告乙○○醫師看診,於101 年3 月29日住院 ,依頭部核磁共振檢查結果顯示:林少雀腦幹及第四腦室 部位,有一個約4 公分大小之腫瘤,乃於同年4 月2 日接 受腦瘤血管栓塞處置,同年4 月3 日上午10時35分起至20 時35分止,被告乙○○醫師為林少雀進行長達10小時之腦 瘤切除手術,失血量約為300CC ,據麻醉及手術室護理紀 錄顯示,林少雀以坐姿進行腦瘤切除,術後在當日21時轉 入加護病房,仍處於沉睡未清醒之狀態,當日23時護理紀



錄中記載「顯較嗜睡」,次日凌晨1 時20分許,林少雀出 現無咳嗽反射、四肢對刺激無反應、血壓下降等狀況,同 年4 月4 日16時,經磁振造影檢查結果顯示,林少雀顱內 多處栓塞,其後呈現植物人狀態等情,有原告所提被告臺 北榮總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手術記錄、手術室 護理記錄、麻醉部恢復室轉入/ 轉出記錄表、病程護理紀 錄(見本院103 年度士調字第128 號卷,下稱士調字卷, 第22頁、第24至34頁),及本院依職權所調取病患林少雀 於亞東醫院、被告臺北榮總之病歷資料在卷可稽(見外放 卷、本院卷二),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84 頁),均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二第11頁):
1.原告主張被告未採病患臥姿而以坐姿進行手術、違反說明 及告知義務、未對空氣栓塞採取監測措施或所採取之監測 措施失敗、手術後未察覺病患林少雀之異狀而延誤治療, 有醫療上之過失,應負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責任,有無理由?
2.倘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之項目及數額分別若干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乙○○醫師未採行較安全之臥姿進行手術 ,卻以坐姿進行本件腦瘤切除手術,違反現今神經外科醫 學界之臨床作法與常規云云,然查:
⑴原告雖提出Miller等人所著之「基礎麻醉學」第六版、美 國耶魯大學醫學院麻醉教授Ruskin所著專文、成大醫院96 年版之麻醉技術作業標準書、英國麻醉學期刊(BJA)所 刊登專文等醫學文獻資料(本院士調字卷第12至13頁、第 43至47頁、本院卷一第99至116 頁),主張大腦腫瘤切除 手術大多採用仰臥或側臥來完成手術,雖然以坐姿進行手 術可提供醫師較好的視野,並減少出血量,但會升高手術 中發生靜脈空氣栓塞的風險,其風險幾近100 %,如林少 雀腦瘤所在位置之手術,現多以改良式側臥及俯臥取代, 坐姿術式漸漸式微,已為多數神經外科醫師所不採云云; 惟原告所提上開醫學文獻中,均未提及坐姿術式為腦瘤切 除手術所禁止使用之方式,至多僅在提醒以坐姿進行腦瘤 切除手術,相對於臥姿術式而言,會有發生空氣靜脈栓塞 之較高風險,應就此一風險採取適當之監控措施;其中成 大醫院96年版之麻醉技術作業標準書,亦將「坐姿」列為 「常見術勢及注意事項」之一,在注意事項中雖載明「靜



脈空氣栓塞及血行動態不穩定的發生率高,目前posterio r fossa 的tumor 多以改良式側臥及俯臥取代」等語,但 同時亦載明「坐姿可用於大或位於中線的腫瘤,優點是充 份顯露術野,改善靜脈及CSF 回流,使靜脈壓降低而減少 出血」(見本院卷一第103 頁),足見坐姿之手術方式在 腦瘤切除手術中,並非全無優點,一無可取,或因高度之 靜脈空氣栓塞風險而為醫學界所禁止使用。另依被告所提 由Samii 所著專文「Hearing Preservation after Compl ete Microsurgical Removal in Vestibular Schwannoma s 」亦指稱坐姿手術在位於顱後窩的腦瘤切除手術中為較 適當之手術方式(見本院卷一第147 頁反面),另由T.Ga le等人所著「Anaesthesia for neurosurgery in the si tting position」一文中亦分析坐姿術式雖然會有包括氣 栓在內的不同併發症,但對於位在顱後窩的腦瘤切除手術 ,仍有足以避免其他風險的優點,且在適當的心臟都普勒 (Doppler )監測措施下仍為相對安全之選擇(見本院卷 一第146 頁Conclusion)。
⑵經本院將病患林少雀於亞東醫院及臺北榮總之全部病歷資 料,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進行 鑑定,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14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 9609號函檢附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回覆本院之鑑定意見略以:㈠依本案發生時至今神經 外科之臨床經驗,第四腦室「腦部血管母細胞瘤」之手術 方式,病人可採坐姿或俯臥兩種不同之姿勢,而手術究採 取坐姿或俯臥,依文獻研究(Sergey Spektor,Compariso n of outcomes following complex posterior fossa su rgery performed in the sitting versus lateral posi tion,Journal of Clinical Neuroscience,0000-00-00,V ol 22,Issue 4,page 705-712),應依手術醫師之專業判 斷、腦瘤大小及位置而定;採取坐姿可以使手術視野較為 清晰,不受腫瘤出血影響,較不易傷及其他腦組織。㈡.. ..並非每一位外科手術醫師均以「病人坐姿」為手術方法 。㈢依文獻研究(同上資料),「Sitting position」之 手術併發症及風險,有靜脈空氣栓塞、氣腦症、硬腦膜下 出血。㈣採取病人坐姿進行腦部神經外科手術,手術中與 手術後發生靜脈空氣栓塞,為坐姿術式之嚴重併發症之一 。若發生靜脈空氣栓塞,病人可能產生腦中風、癱瘓,呈 植物人狀態,甚至死亡。㈥第四腦室「腦部血管母細胞瘤 」之手術方式,可採病人坐姿或俯臥兩種不同之姿勢,本 案並無不可採行俯臥式姿勢之絕對原因,況採俯臥姿勢亦



有其風險及不確定性。(十六)2.本案許醫師以「病人坐姿 」之方式,進行腦瘤切除手術,目前並無相關準則公布為 國際麻醉或神經外科所禁用,符合醫療常規(見本院卷一 第179 頁反面至180 頁反面)。
⑶綜依前揭鑑定報告及醫學文獻資料,足知病患坐姿及臥姿 均為現行腦瘤切除手術所可能採行之手術姿勢,且分別有 不同之優點及風險存在,並無絕對優勢之選擇可言,坐姿 術式雖可能有靜脈空氣栓塞之風險,但亦有手術視野較為 清晰、減少大量出血及避免傷及其他腦組織等優點,並未 因其存有靜脈空氣栓塞之風險,而完全為臨床醫學治療所 排除或禁用,至於究應選擇病患坐姿或臥姿之方式施行手 術,仍應視個別病患之腦瘤大小、位置及身體狀況,由實 施手術之醫師綜合進行專業判斷後,向病患提出建議。而 病患林少雀第四腦室「腦部血管母細胞瘤」之手術方式, 亦可採病人坐姿或俯臥兩種不同之手術姿勢,並無不可採 行其中何種術式之絕對原因,縱使確如原告所陳稱:臨床 上有多數醫師可能為避免空氣栓塞之風險,而採用病人臥 姿之術式,然不能據此即率認採用病患坐姿術式之醫療方 式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可言。又依被告乙○○醫師當庭所 陳述:因病患林少雀之腦部血管母細胞瘤被腦幹黏住,實 體太大,位置太深,無法整顆取下,必須一片一片的拿, 一旦破裂就會造成大出血,加上手術時間長,累積失血量 可能很大,為減少大量失血的風險,在腫瘤剝離腦幹邊緣 時減少對腦幹的傷害,而決定採取坐姿之術式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9 頁正、反面),其係考量病患林少雀之腦部腫 瘤大小、位置、特性等實際情形,評估兩種術式對病患林 少雀可能造成之風險後,決定建議林少雀採行病患坐姿方 式進行手術(被告乙○○醫師對病患林少雀及家屬說明採 行坐姿術式之原因過程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 頁 正、反面,第271 頁反面;詳後述),此一手術姿勢並非 臨床醫學治療所禁止,揆諸前揭說明,亦無違背醫療常規 之可言,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坐姿術式為神經外科醫學界在 腦部腫瘤切除手術中所不能使用之方式,徒以病患林少雀 術中或術後發生腦部靜脈空氣栓塞之風險結果,即主張被 告對於醫療方式之選擇違反醫療常規,有所過失云云,尚 非可採。
⒉原告主張:被告乙○○醫師術前誤導病患及家屬關於手術 發生靜脈空氣栓塞的機率小於5%,更使病患及家屬誤信 坐姿手術較為安全,且會採取監測,違反誠實說明與告知 義務云云,然查:




⑴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㈢依文獻研究,「Sitting position」之手術併發症及風險,有靜脈空氣栓塞、氣腦 症、硬腦膜下出血,是靜脈空氣栓塞確為坐姿術式可能併 發風險之一,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雖主張依其所提出 英國麻醉學期刊(BJA )於西元1999年刊登專文指出,坐 姿手術發生靜脈空氣栓塞之發生率從25%~76%不等(見 本院卷一第109 頁),惟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㈤ 依醫學文獻(Oliver Ganslandt,The sitting position in neurosurgery:Indications,complications and resu lts .A single institution experience of 600 cases, Acta Neurochir ,2013,155:0000-0000),神經外科手術 採坐姿術式者,其靜脈空氣栓塞之發生率約為30%(見本 院卷一第179 頁反面至180 頁);足知採坐姿術式而發生 靜脈空氣栓塞之風險機率,因不同之採樣與研究方法,在 醫學文獻上有高低不同之數據,並非完全一致。 ⑵依被告所提出經病患林少雀親自簽名之手術會談記錄(見 本院卷一第20頁),其上記載本次腦瘤切除手術的危險性 及併發症約15-20 %,在「一、麻醉」欄中已有記載「急 性腦中風(包括腦出血及腦梗塞)、肺栓塞等;上述情形 也可能發生在手術中或手術後」,並另以手寫方式加註「 因坐姿導致氣栓」等文字,另在「二、手術」欄中記載「 出血、腦腫、感染、神經功能之損傷、水腦、植物人狀態 、死亡」等風險,並在「出血、腦腫」前方以手寫方式書 寫「10%」、在「神經功能之損傷」前方書寫「5 %」、 在「植物人狀態、死亡」前方書寫「5 %」,並未如原告 所稱有表明空氣靜脈栓塞發生風險機率小於5 %之文字記 載。
⑶另依原告所提出101 年3 月14日病患林少雀及家屬與被告 乙○○醫師在診間之對話錄音內容:「(被告乙○○): 那這個地方,風險最大的就是怕癱瘓、怕變成呼吸不行變 成要長期用呼吸器氣切這樣子,再來最怕的是清醒不好, 再來就是有生命危險,這就是在腦幹的腫瘤是最有可能發 生的,這樣子的風險,以妳這樣子的大小,至少有百分之 十,我不可能跟妳講這個風險低的風險. . . 」,「(被 告乙○○):那手術的方式要儘量減少出血的話,可能就 要坐著開,就是病人坐著,我是站在後面開,如果是趴著 開所產生的腹壓會很強,會造成出血的機率會很大。」、 「(被告乙○○):坐姿在國外是很常用坐姿來開刀,這 個是沒有什麼特別的,但是坐姿的缺點,有的人他因為坐 的關係,他靜脈回流得很快,所以有時候空氣會跑到靜脈



裡面,造成所謂的氣栓,我們一般所謂的血栓,那空氣跑 進去,如果跑到重要血管有時候怕會造成類似中風的情況 . . . 」(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 頁正、反面,光碟 置於本院卷一第265 頁證物袋內);另依原告所提病患林 少雀於101 年4 月1 日與被告乙○○醫師進行手術會談之 對話錄音內容:「(被告乙○○):基本上我們開刀這個 傷口是在後面,我們一定是從後面進來,不可能經過腦幹 ,在腦幹挖個洞進到腦瘤,一定是後面不重要的地方,去 把腫瘤拿掉,那從後面的話一般是趴著開或坐著開. . . 那趴著開缺點心臟被壓住了,那心臟被壓住了,我們腦部 的血要流到心臟的時候,這邊壓力很大,他的血就流不太 順回去. . . 所以一般這種手術,懷疑是這種血管的瘤的 話,我們在國外你如果不坐這種坐姿的話,病人會很嚴重 的大出血,那坐姿的好處,他坐起來,坐高以後那個血一 下子就流到心臟,會減少出血他出血的情況,但是它的缺 點是因為你這樣坐起來,它壓力重力的關係,因為它血液 是這樣流下來,那有時它這個小血管或某些靜脈,它萬一 有一些裂縫,它的血好像吸力一樣,它一吸下來空氣會跟 著進到血管裡面,可是這種空氣如果產生很大的泡泡在血 管裡面的話,它會有類似血栓的東西,會堵在血管裡面, 會產生所謂的氣,因為空氣的中風,叫空氣的栓塞,那這 種東西,當然我們在開刀的過程我們會給妳貼超音波去聽 有沒有氣泡的聲音,一旦發生時候我們要趕快去找哪裡有 在漏氣,但是還是有可能會發生病人開完刀,因為中風產 生無力或是產生清醒上面的問題或是有時生命的危險,可 是相對於大出血來說,這個風險其實還是比大出血來得低 ,因為我們也只能夠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只能選擇 一個比較對妳安全性稍微高一點的方式. . . 所以這個地 方的手術,這個全世界不會有神經外科醫師敢跟妳講說這 個風險很低,說坦白一點這個風險滿高的,如果說最擔心 的會不會有生命危險,絕對是有可能,會不會變成植物人 ,絕對有可能,因為腦幹就是生命中樞,腦幹受傷病人會 醒不過來,會變植物人、會癱瘓,所以包括死亡植物人癱 瘓這種最嚴重的風險,至少有百分之5...」,「(被告乙 ○○):所謂永遠性顱底神經的傷害,至少也是百分之5 . . . 有的人呼吸器甚至脫離不掉,他的呼吸功能就有問 題,他要做氣切,聲帶就麻痹這樣子,那當然術中會去做 刺激,去監測這個的功能,可是這不是說妳去做這個東西 他就不會發生,他只是把機率降低,否則妳連這個都不做 ,以她這樣的情況,這個風險至少是百分之10以上. . .



」、「(被告乙○○):這就是我剛剛講監測,監測目的 只是降低風險,但不是百分之百用監測絕對沒問題. . . 」、「(被告乙○○):就是我講的這個困難的手術,絕 對不會有人會跟妳講說這個風險很小,其實我都還擔心我 講的會不會太低估這個風險,我跟妳講百分之十幾這樣子 ,其實我都還擔心會不會太低估它,因為很多東西踏進去 才知道. . . 」等語(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反面 至274 頁反面,錄音光碟置於本院卷一第277 頁證物袋內 )。
⑷按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 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始得為之;醫療法第6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被告 乙○○醫師與病患林少雀及其家屬在門診及手術會談之上 開對話內容,足知被告乙○○醫師不但對於林少雀所患血 管母細胞瘤之病況、腦瘤所在之位置、容易出血之特性、 不及時接受治療之後果等各節有所說明之外,且對於其所 建議之治療方案即切除手術,可能採取之病患坐姿及臥姿 兩種術式的優劣利弊,依其個人之專業觀點與臨床經驗加 以分析,而進一步建議病患採取坐姿,以避免在手術中發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