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陳周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天母蘭桂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常閻豪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使用建物出入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