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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2年度,58號
SLDV,102,小上,58,2016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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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陳建利 
訴訟代理人 張寶玉 
被 上訴人 臺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耿瑞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4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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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