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鄧凱陽(即張國維之繼承人)
鄧凱鴻(即張國維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鄧俊明(即張國維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
兼 上一人 吳文永
之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黃素英
洪秀珍
林明堂
羅大海
李麗英
葉明達
韓孫珍華
孫黛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永、黃素英、洪秀珍、林明堂、羅大海、李麗 英、葉明達、韓孫珍華、孫黛莉被訴常業詐欺乙案(本院99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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