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96號
SLDM,105,附民,96,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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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洪吉虹
被   告 陳麗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3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3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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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