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159號
SLDM,105,審交附民,159,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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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唐璽峻
被   告 彭頌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40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頌揚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 審交易字第406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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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