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6號
KLDV,105,訴,246,2016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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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何佩如
即 被 告 何子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
肆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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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