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何佩如
即 被 告 何子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敏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
肆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