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3號
KLDV,105,訴,153,20160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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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高逢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福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參仟柒
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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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