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宜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佰零貳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
捌佰玖拾柒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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