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7號
KLDV,105,補,257,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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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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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