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5年度,448號
KLDV,105,基簡,448,2016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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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楊式強
      楊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綉貞因105年度基簡字第448號塗銷抵押
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
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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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