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吳駿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
度基小字第954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8,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