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水勝
債 務 人 吳士祥
吳士源
吳士榮
吳士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連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