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41號
KLDV,105,司促,5641,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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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債 務 人 陳漢陽
      張麗珠
      陳見財
      李灝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陳漢陽李灝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
    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漢陽張麗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
    肆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麗珠陳見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
    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見財張麗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
    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漢陽張麗珠陳見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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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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