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債 務 人 陳漢陽
張麗珠
陳見財
李灝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陳漢陽、李灝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
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漢陽、張麗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
肆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麗珠、陳見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
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見財、張麗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
參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漢陽、張麗珠、陳見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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