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鈞
指定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3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煒鈞被訴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三日公然侮辱上官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林煒鈞被訴於民國101 年8 月 13日公然侮辱上官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 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