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5年度,8號
KLDM,105,簡上附民,8,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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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駱玥緁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   告 孫真
      王貴郎
上列被告孫真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
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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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