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512號),經原審(本院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402號
)以被告自白犯罪,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6日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887號為簡易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孫真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真係王貴郎之妻,緣孫真知悉王貴郎與擔任基隆市雨傘加 工修理業職業工會秘書之駱玥緁時常利用通訊軟體「LINE」 互傳訊息,懷疑駱玥緁與其夫有曖昧之情事,認駱玥緁介入 其婚姻、破壞其家庭,於民國104年11月7日某時,孫真與王 貴郎二人,因孫真未經王貴郎同意,私自以王貴郎之「LINE 」傳訊息給駱玥緁(所涉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未據告訴)乙 事,發生口角爭執,王貴郎憤而離家,孫真因而對駱玥緁心 生忿恚不滿,於104年11月7日17時26分至同年月10日凌晨2 時2 分期間,多次致電給駱玥緁,在非公開的電話中不斷以 穢言辱罵並詛咒駱玥緁,孫真明知無駱玥緁與其夫有何妨害 婚姻行為之事證,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 意,接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位於基隆市○○區 ○○街000○0號6 樓住處,未經王貴郎同意,利用電腦與網 路設備連結FACEBOOK社群網站後,擅自輸入王貴郎之帳號及 密碼(所涉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未據告訴),登入王貴郎的 facebook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 d=000000000000000&fref=ts,名稱「Glang Wwang」,嗣後 名稱更改為「王貴郎」,以下簡稱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 得見聞臉書動態欄,撰寫登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字,除 不實指摘駱玥緁染指、勾引其夫外遇、為破壞他人家庭之第 三者外,並參雜粗鄙侮辱性文字謾罵而公然侮辱駱玥緁,供 連結至該臉書之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足以毀損駱玥緁之 人格、名譽及貶低其社會評價。嗣經駱玥緁上網瀏覽上開臉 書,始悉上情。
二、案經駱玥緁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對於證據能力均 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 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 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因此,以下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真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駱玥緁於警詢、檢 察官偵訊時證訴相符,並據證人王貴郎於警詢、檢察官偵訊 時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一所示文字之臉書截圖畫面列印資料 、告訴人與王貴郎之「LINE」訊息內容翻拍照片、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等件在卷可稽,觀諸被 告於臉書上傳附表一所示文字,或係針對告訴人為任意辱罵 貶損,或係指摘傳述不實之事,足使不特定或多數之網路瀏 覽者得以共見共聞認為告訴人品行低劣而降低其社會人格評 價,並使告訴人因該等文字而有難堪及名譽受損之情,自屬 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無誤。是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參照)。 亦即侮辱係純粹「意見表達」,主要指「抽象謾罵」,誹謗 則涉及事實陳述。查被告於臉書發表附表一所示文字,附表 一編號㈤、㈥、㈧所示係涉貶損告訴人駱玥緁人格之抽象謾 罵;編號㈠、㈡、㈢、㈣、㈦言論則係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 名譽之具體不實事實,並摻雜「不要臉」、「老蕩婦」、「
交際老妖」、「老騷貨」、「爛女人」、「下賤」、「老母 狗」、「死老妖狐」等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抽象謾罵,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之公然侮辱、以文字誹謗之 數舉動,在同一臉書版面,利用同一方式所為,而傳送內容 相近,顯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點接續而 為,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1 犯 罪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散布 文字誹謗罪處斷。
㈡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 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 以裁量權,以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又刑之量定,固為實體 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職權之行使,仍 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 支配,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行注意事項及一切情狀為 之,以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 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此即所謂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7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8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量刑係審 酌「被告心智已臻成熟,理應能與人和平理性溝通,竟不為 之,以上開方式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聲譽,顯未知尊重他人 之名譽法益,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 訴人名譽法益之程度、智識水準」等情狀,惟原審未具體詳 細衡酌被告利用網際網路散布附表一所示文字,昭告周知, 指摘控訴告訴人為破壞其婚姻之第三者,欲引起眾人產生對 告訴人之負面觀感,共同譴責撻伐告訴人,而告訴人事後常 遭周遭人士投以異樣眼光,承受龐大的精神壓力,造成傷害 甚大等情,業據告訴人到庭指訴歷歷(見本院簡上卷第頁57 頁反面),而告訴人因患「無懼曠症之恐慌症」分別於105 年8月2日、8月30 日至基隆長庚醫院精神科就診,亦有診斷 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94至95頁),是量刑之基 礎已有改變,且告訴人擔任基隆市九大工會聯合辦事處秘書 、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台灣女性領導人協會理事等 職務,積極參與地方活動(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8至199),
屬地方知名人士,被告利用網際網路散布,傳述對象可能廣 及告訴人生活、工作領域,又網路傳述迅度及範圍顯非口耳 相傳可比,然原審僅量處較輕法定刑之「罰金」,且幾乎以 最低度量刑,核屬過輕,客觀上尚非妥適,而不符罪刑相當 原則,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認本件原審量刑過輕,尚屬 有理。是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疑心其夫與告訴人 過從甚密,竟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散布快速廣大之功能,以臉 書發文方式公然侮辱及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 ,所傳述之言詞甚為不雅,致告訴人處於難堪之處境,並欲 招致眾人訾議告訴人,使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皆受嚴重貶 抑,其所為應予非難,其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甚大,原不應 輕縱,惟考量被告犯後深表悔悟,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見本院簡上卷第29至38頁),因與其夫發生爭執後其夫憤而 離家,進而對告訴人產生痛恨與怨懟,因處於婚姻破綻之精 神痛苦,進而宣洩情緒之犯罪動機,被告已於事後刪除附表 一之貼文,業據本院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簡上卷第56頁反 面至57頁),並有臉書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 59至61頁),且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多次在同 一臉書貼文公開向告訴人道歉,表示「……如今,本人深感 疚責,我與我先生吵架,傷害到無辜的洛姓秘書,在此自責 並衷心地向洛姓秘書深深抱歉,頸望還給洛姓秘書清白名譽 ,並深深地請求我先生朋友不要再談論此事,不要再傳播此 事,別再讓洛秘書受到傷害。在此,我受不了良心、良知的 譴責,再向對洛秘書的深深道歉。」、「我是王貴郎的太太 。沒控制自己的情緒,沒處理自己的情緒,在臉書上亂po文 ,傷了洛秘書的清白名聲,名譽……」等語(見偵卷第209 至214頁;本院簡上卷第63至68 頁,詳細文字內容見附表二 所示),試圖以相同方式回復告訴人名譽,尚非無悔過彌補 之心;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簡上卷附之個 人戶籍資料)、自述家管而經濟勉持之家庭狀況(見偵查卷 第4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因告訴人索賠新臺幣200萬 元及登報道歉(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正狀),雙方差距過 大致未能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僅量處較輕法定刑之 罰金,尚屬過輕,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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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告散布之時間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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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貼文時間 │張貼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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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104年11月8日 │某工會有一名姓洛的離婚老女人專門勾引有婦之夫,大家│
│ │1時31分 │要小心了!我是王太太,是受害者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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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104年11月8日 │某工會有一位姓(洛)離婚老女人很會勾引有婦之夫,大│
│ │1時47分 │家要小心了!尤其人妻要自保!她的慣用伎倆就是跟人夫│
│ │ │說:討厭,討厭,並時常凌晨傳line給我老公,有一次居│
│ │ │然邀約我老公去宜蘭玩(我老公拒絕沒去)。常常晚上12│
│ │ │點半左右傳給我老公,三不五時還傳她自認為很騷很有魅│
│ │ │力的個人單人照片,傳給我老公看~我老公也覺得莫名其│
│ │ │妙收到她照片。於是我打電話問她為什麼要這麼做?她不│
│ │ │但不為她的這種不齒行為向我道歉,反而還說這很正常,│
│ │ │她也傳給很多男人,凌晨她說因為颱風天她睡不著,就想│
│ │ │傳line跟我老公聊天,並大言不慚說很欣賞及崇拜我老公│
│ │ │王貴郎這個大記者,還叫我不要想太多!我為這種不要臉│
│ │ │、不知禮義廉恥的女人感到悲哀! │
│ │ │你的行為已經讓人家太太不舒服了,跟你告知與提醒一下│
│ │ │,你還振振有詞覺得沒什麼!像你這種臉皮厚到天下無雙│
│ │ │的老女人,我無語!人妻們要小心了!她這一生就是以騷│
│ │ │態及某些功夫勾引男人為成就,為人生最大快樂!勾到手│
│ │ │就會覺得沒有男人可以逃出她手心,順便利用男人為她賣│
│ │ │命,為她所用!勾引不到的男人呢,她就挑逗再加挑戰,│
│ │ │任憑自已暗爽!人妻們要小心了。當然我老公是個正派的│
│ │ │好男人,不會被這個低級沒質感的老蕩婦給拐過去。但做│
│ │ │為人妻的我們一定要站出來制止這個~惡名昭彰的交際老│
│ │ │妖來惑亂每一個美好幸福的家庭!像她這麼強欲望的老騷│
│ │ │貨,外面遊民街友這麼多,可以隨時供她享用!!!姓洛│
│ │ │的老女人:請妳不要總是習慣高抬賤腿,放過無辜的人夫 │
│ │ │吧!否則妳很快就會有報應的!我是王太太,受害者之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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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104年11月8日19│我老公王貴郎是正派之好男人,是工會洛姓老女人一直在│
│ │時46分 │勾引他!因為我看了他們line所有通話內容!現在我老公│
│ │ │已經封鎖她了!不會再讓她有肖想的機會!像這種作風不│
│ │ │正經、不檢點的爛女人只會被男人玩玩而已,沒有人願意│
│ │ │娶她的!不然每天綠帽子戴不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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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104年11月9日 │每天都畫著濃妝還像個人,不畫濃妝比鬼還可怕的老女人│
│ │0時39分 │,事業都是跟男人躺著賺來的!這一點無人不知!無人不│
│ │ │曉!妳臭名遠揚,我再幫你打打廣告!讓你紅遍整個台灣│
│ │ │!!! │
│ │ │工會姓洛的老女人,妳真夠下賤!妳丟盡天下所有女人的│
│ │ │臉!難怪妳老公早早就把妳休了!多行不義必自斃!如果│
│ │ │妳這老母狗改不了淫蕩的色性,妳還...到報應的! │
│ │ │老天有眼!走著瞧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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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104年11月9日 │工會洛姓老女人,就是現代版的潘金蓮,不守婦道,專門│
│ │10時15分 │勾引人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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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104年11月9日 │工會洛姓不正經老女人,用一個字來形容『騷』,兩個字│
│ │13時34分 │來形容『很騷』,三個字來形容『非常騷』,騷到不甘寂│
│ │ │寞,騷到撩撥人夫,騷到搔首弄姿,騷的比臭鮑魚有過之│
│ │ │而無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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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104年11月9日 │我老公王記者是個好男人,他不是唐僧,洛老女人妳這個│
│ │13時48分 │老白骨精放過他吧!不要動不動就跟他說『討厭討厭』,│
│ │ │不要常常約他出去吃飯,不要半夜三更來騷擾他,不要凌│
│ │ │晨跟他說睡不著,不要約他去宜蘭玩,不要常常傳妳的單│
│ │ │人照給他,妳怎麼不傳給我啊?雖然他也半老徐爺,但我│
│ │ │知道他是妳的菜,十年前妳就虎視耽耽,我也警告過妳,│
│ │ │沒想到十年後妳仍然淫心堅強,不屈不饒,還是不放棄我│
│ │ │老公!看我怎麼把妳這個害人的死老妖狐打出原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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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104年11月10日 │工會姓洛的賤老女人,老騷狐狸,勾引人夫,妳太不要臉│
│ │11時00分 │了!主動要送上門的爛貨,是一文不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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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在臉書道歉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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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貼文時間 │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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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105年2月17日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一0四年十一月七日,我看了我先生 │
│ │22時48分 │用手機與某工會洛姓秘書Line來,Line去,po文和洛姓秘│
│ │ │書的個人照片,為人妻的我,看了照片、po文,隨後我用│
│ │ │我先生的手機po,並告訴我先生用了他的手機。我先生聽│
│ │ │了我用他的手機po文給洛祕書,大發雷霆,彈槍雨淋般地│
│ │ │指責我怎可用他的手機,回我朋友的Line。我一再向我先│
│ │ │生好言好語、低聲下氣的解釋,我回文是「希望洛秘書與│
│ │ │我來往保持距離,以免造成我太太誤會。」 │
│ │ │當時,我先生不聽我解釋,一直嗶嚦吧啦的大發指責我。│
│ │ │我也忍不住心中的委曲,上了火氣。兩人大吵下,我先生│
│ │ │說要與我離婚,讓我更嚥不下心中的冤屈,夫妻兩人火氣│
│ │ │大爆。我先生大發雷霆後,離家三天,讓隻身在台,舉目│
│ │ │無親的我,沒人傾吐心中的委曲、冤屈,又找不到我先生│
│ │ │,食不下飯,睡難成眠,心火、肝火交惡下,開始胡思亂│
│ │ │想,壓抑不下情緒,就用我先生Face Book(fb)寫些不實 │
│ │ │的文章,諸如:某洛姓秘書邀我先生到宜蘭一日遊,勾引│
│ │ │我先生離家,並與我離婚等等言詞,使洛姓秘書受盡親朋│
│ │ │好友誤會和惡毒的指指點點,甚至大作文章。 │
│ │ │其實,我先生曾說過洛姓秘書邀我先生和我一起到宜蘭一│
│ │ │日遊,當時也沒看清楚我先生與洛秘書Line的內容「工會│
│ │ │辦活動,邀請您太太一起去宜蘭一日遊」等字,才會造成│
│ │ │對洛秘書極大的誤會,並在fb惡言惡語,大肆批責洛姓洛│
│ │ │秘書。 │
│ │ │如今,本人深感疚責,我與我先生吵架,傷害到無辜的洛│
│ │ │姓秘書,在此自責並衷心地向洛姓秘書深深抱歉,頸望還│
│ │ │給洛姓秘書清白名譽,並深深地請求我先生朋友不要再談│
│ │ │論此事,不要再傳播此事,別再讓洛秘書受到傷害。在此│
│ │ │,我受不了良心、良知的譴責,再向對洛秘書的深深道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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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105年2月18日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自從去年用我先生的手機,胡言亂語│
│ │23時13分 │,瘋狂噪罵洛秘書,深感自責,在此再次向洛秘書道歉,│
│ │ │傷了洛秘書清白名聲。良心不斷的自責,使原有憂鬱症的│
│ │ │我,病症有加重、我認為這是我罪有應得,才會受到此報│
│ │ │應,但求洗清洛秘書名譽,減輕對洛秘書的身心煎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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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105年2月21日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因為我沒處理自己的情緒,用我先生│
│ │9時44分 │的手機學些傷了洛秘書的清白名聲,名譽,也破壞了我先│
│ │ │生與洛秘書二十年的好朋友友誼,深深自責。在此,再向│
│ │ │洛秘書深表歉意,並祈賜洛秘書闔家健康歡樂,福氣滿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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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105年2月22日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我用我先生的手機,傷害了洛秘書的│
│ │7時53分 │清白名聲,名譽,得到教訓,面對承認錯誤是應該的,只│
│ │ │求能恢復洛秘書清白名聲,名譽,不要再受到精神煎熬,│
│ │ │遭人誤會,遭人作文章,我才不會再受得天理良知,良心│
│ │ │的責備。在此,一再向洛秘書深深致歉,並祝福洛秘書福│
│ │ │氣滿屋‧闔家平安康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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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105年2月23日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沒控制自己的情緒,沒處理自己的情│
│ │23時00分 │緒,在臉書上亂po文,傷了洛秘書的清白名聲,名譽,被│
│ │ │告到法院,已得到了教訓,也從這次教訓中,學會了遇到│
│ │ │不如意,煩躁,委屈,大怒的時候,一定要靜下心,沉澱│
│ │ │壞情緒,才不會再患歇斯底里瘋狂式的毛病。祈望這幾天│
│ │ │來的連續道歉,洛秘書能消氣些,也能還給洛秘書的清白│
│ │ │名聲,名譽。在此,再向洛秘書深深致歉,我傷了無辜的│
│ │ │妳,以及妳和我先生二十多年的友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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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105年2月24日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我一時衝動,情緒失控,傷了洛秘書│
│ │21時37分 │的清白名聲,名譽,也自戕人格,人品。這是我惹得禍,│
│ │ │得到教訓是應該的。在此,再向洛秘書致萬分的道歉,害│
│ │ │妳受到無妄之災,真是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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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105年2月25日 │孔子曾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耶穌以正面而積極│
│ │22時51分 │地說:「你們想要人怎樣對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對待別│
│ │ │人。」要去愛仇敵,首先要做的就是:「寬恕」。寬恕才│
│ │ │能達到和解,寬恕是自己和別人和好,寬恕也是自己與自│
│ │ │己和好,一個無法寬恕的心通常第一個傷害的人就是自己│
│ │ │。和解、和好之後才能更進一步去「愛」。 │
│ │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傷了洛秘書的清白名聲,名譽。我靜│
│ │ │思悔過,思悟自己太執著"自我中心",才會情緒失控,不│
│ │ │實地批評,指責洛秘書。在此,再向洛秘書深深道歉,也│
│ │ │謝謝得到教訓,也悔悟「寬恕」的深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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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105年2月26日 │發自內心的善行是真善;假裝做給人看的,是假善。無所│
│ │22時21分 │求而為之,是真善;有所圖謀之善行是假善。 │
│ │ │凡行善而讓人知道是陽善;行善而不為人知道的,就是陰│
│ │ │德。積了陰德,上天必賜厚福給他;至於陽善,只能享世│
│ │ │間美名。 │
│ │ │物以類聚,非大福報之人,就無法生在大善之家;積大陰│
│ │ │德之家,方能感得具福德之人來投生。 │
│ │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傷了洛秘書的清白名聲,名聲,每天│
│ │ │思過,漸領悟與人為善的道理。在此,再向洛秘書深深道│
│ │ │歉,並表示我的思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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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㈨ │105年2月27日 │人的吉凶徵兆,源自內心,再表現於外表上。凡是仁厚之│
│ │20時11分 │人,常能獲福,而刻薄之人,則常招致災禍。人的心性善│
│ │ │惡,必與天心相感應。一個人福報將至之前,只須看他所│
│ │ │造之善,就可預知。相反的,如果造惡,就能預知他的災│
│ │ │禍就要到了。若要趨吉避凶,則從改過開始。 │
│ │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一時情緒失控,傷了洛秘書的清白名│
│ │ │聲,名譽,靜心思過,將心比心,若發生在我身上,比感│
│ │ │深深受傷。近十日來,思過得悟,善惡在心,必從心上改│
│ │ │過,方能心存正念。在此,再向洛秘書致深深道歉,可減│
│ │ │輕我的罪心,也祝闔家事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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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㈩ │105年2月28日 │上天要降福給人之前,必先讓他產生智慧,以便約束性情│
│ │22時00分 │,收斂言行。 │
│ │ │為人莫做虧心事,舉頭三尺有神明。人若能謙讓,堅守善│
│ │ │念,時刻約束行為,絲毫不得罪天地鬼神,並要虛心受教│
│ │ │,肯遷就他人,則天地必時刻憐惜,如此才會有納福的根│
│ │ │基。 │
│ │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傷了洛秘書清譽,名聲,就是沒智慧│
│ │ │,沒謙遜,一時情緒失控,沒約束言行,才會有傷了洛秘│
│ │ │書名譽的言行,在此,再向洛秘書深深抱歉。我從悔過中│
│ │ │得到教訓,並悟得人生道理,指導我人生新思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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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29日 │人如果恃才傲物,目空一切,必成不了大器。心量狹小也│
│ │ │會阻絕應有的福報,無法納受。 │
│ │ │智者絕不自毀前程,人能立志,就如樹木有了根,自然能│
│ │ │成長,結果。 │
│ │ │立定志向之後,更須念念謙虛,常給人方便,這樣自能感│
│ │ │動天地。要曉得行善造福,全在自己掌握。若能將個人功│
│ │ │名狹小私心,轉為利益眾生的廣大胸懷,那他所獲的功名│
│ │ │,於己於彼,都能有圓滿的助益。 │
│ │ │我是王貴郎的太太,傷了洛秘書清譽名聲,得到了教訓。│
│ │ │在此,再向洛秘書說聲"對不起",害你受傷了。自害害人│
│ │ │。我定於三月六受洗歸依基督教,成為基督徒。反省思悔│
│ │ │,做一位好基督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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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