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52號
KLDM,104,易,352,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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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黃美雲劉聰明係同財共居之夫妻關係,渠二人明知其家 庭收入無多,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支付能力,然因需款應用 ,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 間至100 年間許,由劉聰明先自任民間互助會之會首,並以 劉聰明綽號「鐵俥」為名義,在基隆市○○街00○0 號住處 ,先後招募籌組如附表一所示A、B、C、D會之4 個民間互助 會(俗稱合會,以下分別簡稱A、B、C、D會,會期、會款金 額、會員人數、開標日期、時間、高標、低標、每會金額及 止會日期,均詳如後附表一A、B、C、D四會所示),並約定 會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5千元、3千 元者,會員每人 自願繳交2 千5百元至7千元不等之走路工費用予會首,會員 得標時,僅需由會員繳納會款金額(以下簡稱會金),會首 毋需繳納任何費用,附表一A、B、C、D 4個合會均固定在基 隆市○○街00○0 號渠等二人住處開標,並推由黃美雲實際 參與主持開標,再由黃美雲劉聰明向上開互助會員收取上 開會金。詎黃美雲劉聰明於上開互助會有效期間,利用各 會員彼此未聯繫之情況,且渠等二人財務週轉困難、金錢調 度失靈,以會養會方式已不足應付其支出,推由黃美雲利用 合會會員間彼此不熟識,又多未到場參與競、開標及自己主 持開標之機會,於附表一A、B、C、D 4個合會有效期間進行 內,與劉聰明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



各個合會會期之不詳時間內,先後向附表一A、B、C、D 4個 合會之活會會員虛偽陳報當次之開標結果,佯稱該期合會已 有他人得標,惟未明確告知得標者之姓名,或於便條紙上書 寫高於當期投標者之標金(未書寫標會者之姓名或代號,致 無從辨別或表示係某一會員參與標會,而不具文書之形式, 各次詳細金額不詳)以標得當期會款,致上開不知情之活會 會員誤信係合法競標之結果而陷於錯誤,並先後如數給付會 款予黃美雲劉聰明夫妻,因而致黃美雲劉聰明旋將上開 收取之會款挪為私用,致生損害於附表一A、B、C、D 4個合 會之活會會員,因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詐得金額 」欄所示之合會金。嗣於100年9月10日當日,在基隆市○○ 街00○0 號住處,因劉聰明藉口黃美雲有事南下處理私務, 由劉聰明親自主持該次開標,並由在場之活會會員潘彥臻( 房東)即綽號「阿琴」、洪良居即綽號「阿居」、洪春芳即 綽號「春風」等三人得標,劉聰明並收受會員繳交之合會會 金,且分別將得標之合會會金支付得標之會員潘彥臻即綽號 「阿琴」、洪良居即綽號「阿居」、洪春芳即綽號「春風」 ,之後,旋即無預警宣告停會,上開各活會會員乃發覺各會 活會人數與剩餘尚未開標之會數有所出入,而察覺有異,且 上開各活會會員復聽聞其他合會之會員表示此會已遭倒會, 遂於翌日即100年9月11日要求劉聰明出面處理,並經劉聰明 復持黃美雲製作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對, 並確認各活會會員之會款總金額後,由在場之活會會員潘彥 臻(房東)、活會會員張輝德協助書寫完畢,再交由劉聰明 親自再核對無訛,並由劉聰明親於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之 文書上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且將該計算會費帳資料帳單親自 交付予各活會會員收執,以為憑據供日後清償之用,之後, 劉聰明夥同黃美雲共同於100年9月30日簽立互助會死會債務 讓渡書,並委請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旺仔」之成年男子, 陸續向各上開合會之死會會員收取會款金額,迨於數日後, 劉聰明黃美雲旋即逃逸無蹤,經上開活會會員遍尋無找, 聯絡無著,而上開互助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總計詐得會款 總計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金額。
二、案經如附表一A、B、C、D 4個合會所示活會會員訴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被告黃美雲、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 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 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共 四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卷四第82至97頁),經核亦無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 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 159條之5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 述證據等,均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黃美雲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先後召集上開ABCD四個 合會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都寫在 簿子裡,活會、死會都是他們自己寫的,我不承認,我要看 簿子才會知道,我不知道該本簿子現在在何處,當時我沒有 在現場我不知道,我簿子也都放在店裡,我不是準備要跑路 ,我東西都放在那裡,三天就不見了我也都不知道,我沒有 冒標他人的會,因為他們都不要標,我沒有冒標,我要看那 個簿子才會知道,會簿現在在哪裡我不知道,我沒有準備要 跑,我都放在店裡,被何人拿走我也不知道,證人劉聰明說 三天就被人翹開門拿走了,會單都是他們自己寫的,我都不 知道,我全部不認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就於附表一ABCD四會所示時間內,以劉聰明綽號「鐵俥 」為名義,在基隆市○○街00○0 號住處,先後招募籌組如 附表一所示A、B、C、D會之4 個民間互助會,並由被告實際 主持開標實際自任會首,招募如附表一ABCD四會各編號「會 員」欄所示之人,成立A、B、C、D合會,並因無力負擔會款 ,且於100年9月10日無預警宣告停會等情,被告亦不爭執, 並有會單影本、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見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共二卷,下稱偵續 69號卷,卷㈠第42至58頁、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會 員、會單資料【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 065號卷,下稱他字1065號卷,第7至12頁;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1082號卷,下稱他字1082號卷,第 11至111 頁】;會單、本票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交查字第466號卷,下稱交查字466號卷,第18至37 頁】;不繳會款會員名單、倒會會員名單、會單資料等在卷 可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4號卷, 下稱偵緝134 號卷,第11頁、12頁、第13頁、第14至24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5號卷,下稱偵 緝135 號卷,第11頁、12頁、第13頁、第14至25頁;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卷,下稱偵緝136 號卷,第16頁、17頁、第18頁、第19頁至29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7號卷,下稱偵緝137 號卷 ,第30至33頁、第34至35頁、第42至58頁】,是此部分事實 ,應堪認定。
㈡次查,被告召集如附表一A、B、C、D 4個合會,而上開4 個 合會嗣遭停會、倒會,或至尾會仍有多數活會會員存在等事 實,業據附表一A、B、C、D 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均證述明確 綦詳,復參諸其等就會期、標金、開標時間、地點、方式等 細節之證述內容亦互核比對大致相符,足認如下附表一A、B 、C、D 4個合會之活會會員證人等所證述情節之事實,均堪 以採信。茲就附表一A、B、C、D四個合會之活會會員證述內 容,玆分述如下:
⒈證人劉麗雪於104 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述:我有參加合會 ,我是以海雪、海雲李淑芳(淑芳)等名字參加該互助 會,A 會我有二會,已經標了35會,我也都還沒有標就倒 會了,有一次我要前往標會,我要向林秀美借會來標,結 果會首黃美雲說林秀美已經標過了,但事後我問林秀美, 林秀美親口說他根本沒標過,合會都是黃美雲親自主持開 標的,每一會都有高、低標,要標的人,自已寫標單,有 沒有標到當場開完標單後就馬上可以知道了,互助會成員 都是用綽號,很多人我都不認識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 149至151頁】;證人劉麗雪續於105 年3月4日警詢時證述 :100年9月12日到基隆市○○街00○0 號,我有到場與劉 聰明核對互助會所欠的會款,核對現場有2、30人 ,有的 人我也不認識,當時是由劉聰明提供互助會帳簿供我們會 員核對,我們當時是一個一個人輪流對帳,是由劉聰明看 帳簿核對金額後,邊說數字叫張輝德書寫在白紙上,張輝 德再計算每一會所欠總金額多少後,交由劉聰明核對後再 簽名交給我們會員,劉聰明當時也有跟我們說他們處理, 不會積欠我們的會錢,直到現在也沒有看見他們來找我處 理,我有看見一下子記帳簿內容,但沒有實際看得很清楚



,也沒有向劉聰明表示要影印記帳簿內容,黃美雲不在時 ,我都把會錢交給劉聰明,大約有4至5次,我大約10次開 標我到場次數是7次,我不知道記帳簿在何處,因為100年 9 月12日核對互助會的時候,會員互相詢問才知道互助會 單上未開標數與實際活會會員不符合,我有提供當時劉聰 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4至205頁 】;證人劉麗雪復於105 年4月8日、105年5月14日警詢時 證述:A會我是參加2 會,1會死會1會活會,D會我沒參加 ,A 會我參加編號是27、28號,編號27已經死會,剩28會 ,互助會單上編號1,日期9/30,標金1,700,姓名文英是 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標我不清楚, 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時沒有參加開 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跟我說標金多少後,我才依 序紀錄在標單上,A會未開標會單顯示6會,實際上是11會 活會,應該是黃美雲冒標,實際參加開標次數我忘記了, 應該有25次,C會互助會單上編號1日期1/15,標金800 , 姓名文英,是我依序在會單上方便紀錄而已,實際是何人 標我不清楚,標金有時候是我有參加開標時填寫上去,有 時沒有參加開標時黃美雲要收會錢的時候會跟我說標金多 少後,我才依序紀錄在標單,C 會已開標會數35會,未開 標為6會實際上剩9會,我不知道開標日期,因為還沒有結 束就被黃美雲倒會,我參加開標次數約15次以上,我有交 互助會錢給劉聰明,大約10次左右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 第265至267頁、卷三第30-1至30-2頁】。證人劉麗雪又於 100年10月11日偵查時證述:被告2人為會首的會1 萬元的 部分我有參加每月3、13、23、10、20(其中1活會、1 死 會)、30日,5,000元部分每星期二、三、五、六(3會, 其中2會活會,1會死會)(庭呈會單7 份),被告總共欠 我1,751,300元這是被告100 年9月12日簽給我的,劉聰明 在100年9月15日給我5萬元等語明確【見他字1082號卷第5 頁】;證人劉麗雪續於100 年10月24日偵查時證述:黃美 雲和劉聰明都是會員,他們是夫妻,會頭「鐵俥」是劉聰 明的外號,會錢他們夫妻2 人都有收,會單上姓名順序沒 有意義,只按照順序排,不是代表得標順序,我不知道誰 得標,黃美雲每次都隨便告訴我一個名字,有一次我要去 標,有一會腳問我名字,我告訴他,他說你不是已經得標 過,開標地點在基隆市○○街00號之5 ,每天開標,會單 上寫投標金及名字,排成圓圈,由會腳猜拳決定由哪個方 向開始開標,以開標金最高者得標,開標時我有到場,是 採內標制,若5,000元標500,只要繳4,500 元即可,但我



們每一會都有繳會頭錢,1 萬的會繳6,000元,5,000元的 收2,500 元或3,000元,3,000元的收2,500元或3,000元, 這是給會頭之錢,不用還,每參加1會就要繳1次錢,開標 當天最晚晚上8 點就要繳清,有時是他們夫妻倆,誰來收 就給誰,或是拿到他們家,誰在就交給誰,有時他們兒子 女兒也有代收,都是現金,有得標是黃美雲給我,會單上 的各會員,大部分都不認識,且很多是偏名,劉聰明自95 年開始招互助會,天天開標,以前參加的互助會有結束, 我共參加12會,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27、28的海雲,我 得標是27,C會我參加3會,是編號19、20、21號的海雪、 海雲、淑芳,我有標到1會等語明確【見交查字466號卷第 38至42頁】;證人劉麗雪續於102 年3月8日偵查時證述: 是黃美雲找我參加互助會,我參加3 年左右,之前會都有 結束,黃美雲是賺會頭錢,替我們會員收取會款,並將會 款交給得標會員,也要負責向死會會員收會會款,交給其 他會員,我如果有去現場投標,黃美雲如果在,就給黃美 雲,不在就交給劉聰明或他們小孩,我大部分都有去投標 ,開標方式是有到現場的人,要自己寫標單,標單上會寫 名字及利息,美雲有時候會幫人家標,有幾次我去的時候 ,大家都寫好了,黃美雲最後三秒才丟下去,就被黃美雲 標到,但是這是黃美雲幫人家標的,我從未攬尾會,參加 期間,劉聰明有負責處理開標,因為標的時候很多人,黃 美雲若沒法收,劉聰明會代收,我共繳了1,751,300 元本 金,不含利息,我只有寫得標金額,但是誰標的我不清楚 ,因為我們都不認識,也只有外號,有人會丟利息錢是零 的標單,但黃美雲會說,她會負責處理,把錢交給活會中 其中一個會員等語明確【見偵緝134 號卷第30至34頁】; 證人劉麗雪於103年1月13日偵查時證述:每次我要去標會 ,他就丟一張去標,之後有標到過會,後來就全部倒會, 被告一直起新會來付舊會的錢,後來大家都不想再跟新會 ,他就轉不過去就全倒會了,被告全家人都沒有在工作, 劉聰明後來都說他沒有收錢,但我錢拿到店面,黃美雲不 在,都是劉聰明收的等語明確【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年度交查字第257號卷,下稱交查257 號卷,第14至 15頁反面】;證人劉麗雪於103年3月25日偵查時證述:一 開始會單上的會頭是劉聰明,投標大部分都是黃美雲,會 款大部分也是黃美雲收,有時候劉聰明會幫忙收,交會款 給得標的人是黃美雲,最後一次標會是劉聰明主持的,至 於他有無將會款交給得標人我不知道,應該是交給得標人 ,因為洪春芳、洪良居以及被告的房東都有收到,隔天劉



聰明有拿5 萬元給我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25頁反 面】;證人劉麗雪續於103年11月20日偵查時證述:5千元 的會,底標都是8百元,3千元的會底標都是4百元,1萬元 的會底標是1千元等語明確【見偵續69號卷㈠第130頁】; 證人劉麗雪於104年5月12日偵查時證述:我參加12會,這 些會都要繳手續費給黃美雲,一個會的手續費是3千到1萬 不等,黃美雲劉聰明他們並沒參加這些會,他們只是幫 忙主持這些會,幫忙收會款,付會款,A會我參加2會,是 編號27跟28,編號27我得標,是100年6月20日得標,得標 金額是1,200 元,編號28我沒得標,C會我參加3會,是編 號19、20、21,我有標到一會,在100年8月27日得標,標 息是600元,另2會沒得標,我會費都有按時繳等語明確【 見偵續69號卷㈡第46至52頁】。證人劉麗雪再於本院105 年4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示他字1082號卷第30、3 1 頁)第30頁應該要有二張才對,第31頁是會單,第31頁 是A 會會單,第41頁是C會會單,A會編號27及編號28,寫 「海雪」、「海雲」是我,一個活會、一個死會,死會是 100年6月20日標的,從99年開始標,被告跑走的時候,我 還要繳6萬元,但是被告已經欠我100多萬,所以我就是扣 掉,標到會後被告有把標到的錢給我,但又放進去標,我 標1200元,之後還在繼續標會,會是標到100年9月10日才 出問題,C 會我是編號19、20及21,名字是「海雲」、「 海雪」及「李淑芳」,因為我姐在賣海產,一開始是我姐 先跟會的,後來我才跟會,所以變成很好認,因為叫什麼 「雲」的很多,所以說「海雲」、「海雪」就是我們跟會 的,我是用我朋友名字「李淑芬」跟會的,三會中我有標 一會,我在第33會標的,8 月27日標的,標到的錢有給我 ,但又放進去標,標到之後,有繼續繳死會跟另二個活會 的錢,我後面的會很多,怎麼可能沒有繳,證人都說他們 夫妻二人沒有工作,他們拿我們的走路工費生活了幾年, 被告整家人都靠這維生,但他們卻說什麼都沒有,被告兒 子都沒有工作,卻可以買車,可以叫警察去調查,他們真 的很惡質,講到就很火,劉聰明都沒在上班,都是拿這一 些錢在過生活,當天劉聰明真的很可惡,劉聰明他老婆走 了之後還標會,我還繳4、5萬元給劉聰明,我還叫我姪子 去找劉聰明他,劉聰明他隔天就拿5 萬元給我,都倒會了 還跟我們收4、5萬元,真的很可惡,計算單是劉聰明簽給 我的,(提示二張由劉聰明簽名之計算單)②是A 會,被 告要給我24萬2,500 元,記載「35×8500」是我標到三十 五會的時候被告才倒會,5,000元是走路工費,再減6萬元



是死會,扣除後是我要繳的,C 會我跟三會,標了一會, 三十五次乘以二,等於是七十次,一會是4,200 元,我總 共繳了29萬4,000元,加上走路工費5,000元,等於是29萬 9,000 元,扣除要繳的死會3萬元,等於是26萬9,000元, 這是被告要付給我的,走路工一會2,500 元,因為走路工 費,有的人拿3,000元、有的人拿2,500元,不一定,像王 藝澐拿4,000元,我們拿5,000元,這個是大家心甘情願給 被告的,被告不能倒債倒得這麼恐怖,當初劉聰明說他老 婆黃美雲因她哥哥過世,即被告黃美雲去送葬,所以就由 劉聰明來主持,就由「阿枝」跟「春芳」標,後來比較晚 就說會頭跑走了,隔天就亂七八糟,一群人去那裡,大家 都要寫單子,然後就叫他算多少錢,劉聰明就說倒多少他 會負責到底,之前自來街有人倒會,劉聰明就說「這個人 沒天理,拿人家的走路工費,還倒會,垃圾人」,把那個 人罵到沒一處好,今天他自己卻做這件事,大家都在那裡 寫,對著合會的簿子,看我是幾號、有幾會,然後看幾會 活會扣除幾會死會,劉聰明也會核對,然後叫張輝德寫, 我也不認識張輝德,我以為張輝德是被告的人,我都不認 識其他這一些證人,劉聰明就是拿那本大本的合會對帳簿 核對,標走的就用紅色的打叉叉,如果沒有標走的,就用 籃筆打勾,我就跟給劉聰明對,很多人都在核對說自己幾 號,然後拿會單給劉聰明看,並且說是幾號沒有標到、幾 號有標到,所以才會記載扣除6萬元及3萬元,現在劉聰明 卻說都沒有參與,這有天理嗎?倒會就要受法律的制裁, 被告夫妻二人我不知道是誰先去找我姐姐,「鐵俥」都去 收會錢,然後我去幫我姐的忙,後來我去跟別人的會,「 米粉」就講說「你怎麼不跟我們的會」,因為我老公去跟 別人的會,我們還有跟別人的會,很多人約跟會,所以我 去那裡跟會的時候,被告就說「你怎麼不跟我們的會」, 然後就跟被告的會了,我的錢也是交給劉聰明即綽號「鐵 俥」,綽號「鐵俥」即劉聰明現在卻說沒有,合會一開始 是被告黃美雲劉聰明夫妻二人找的,但到現在劉聰明卻 說都沒有參加,會單上會頭寫「鐵俥」,像這種會單,實 際上被告找大家跟會這麼久了,很少人會注意是這張會單 上的主持人是誰,都是被告黃美雲劉聰明夫妻二人在主 持,就算寫一個名字也一樣,因為會單都是被告黃美雲家 拿來的,一開始會單是他們家在發送的,大家忽略會首是 什麼重要性,就是黃美雲劉聰明夫妻二個人都有,老婆 做或者是老公做都一樣,因為會單都是黃美雲劉聰明夫 妻二人拿來的,我一開始跟的時候就是跟被告,因為都是



被告來找會員,劉聰明沒有找會員,但都是他收會錢,然 後他們夫妻二人都是一組的,大家都說他們二個人都在找 跟會的會員,會跑去跟人家說「你來跟我們的會」,我有 常常去開標,被告主持比較多次,是被告不在時,才把會 錢交給劉聰明,以及最後那一次主持,劉聰明只有主持那 一次,那一天就不得了了,因為都倒會了,卻還主持開標 ,之前被告主持開標比較多次,女生(指被告)黃美雲不 在就準備給男生(指劉聰明)開標,但女生黃美雲處理比 較多次,男生劉聰明處理得機率比較少,如果被告有事, 劉聰明就會偶爾來收,女生黃美雲比較多次,男生劉聰明 是參與,(提示二張由劉聰明簽名之計算單)都是劉聰明 自己寫自己簽名的,100年9月11日寫的,張輝德寫數字, 然後我們都是拿被告大本的對帳簿核對我們的會單,對好 之後,再由劉聰明簽名,因為當初我們不知道張輝德是誰 ,後來才知道,我本來要拿本票,但有人叫我不要拿,我 才拿還給劉聰明,,一開始是我拿到,像我標會的時候, 如果我丟出去,被告就在旁邊丟一張1,000 元的,所以會 怎麼標都標不到,被告的會,一個禮拜八、九天的會,被 告也不會跟你講實際標到的人是誰。你如果要標的話,被 告就會丟一張1,000 元的把它標走,會單上的名字都不知 道是誰,現在被告都說不知道、忘記了,倒會倒這麼多, 怎麼可能會忘記,現在劉聰明也都說忘記了,這幾年被告 所吃、所用都是這一些會員的錢,被告說她的本子不見了 ,為什麼江林秀美跟幾個會都記得,為什麼我們其他人跟 幾會被告都說不知道,所以被告根本就說謊,被告說要收 錢給我們,要怎麼收錢,沒有本子要如何收會錢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二第159至200頁】;證人劉麗雪於105年6月2 日審判程序時證述:100年9月10日八、九個人去那裡標會 ,大家都說「米粉怎麼不在」,劉聰明說被告的哥哥死了 ,回去辦被告哥哥的喪事,然後就開始標會了,標好後就 開始收錢,收完錢隔天就說被告出事了、不見了,那時劉 聰明還跟人家收會錢,當天還標1萬元、3,000元、5,000 元的合會,都是劉聰明主持的,劉聰明卻說都不知道,這 個合會已經起會十幾年了,期間劉聰明都在旁扶持,怎麼 會不知道,劉聰明都沒有在工作,都是拿這些走路工費在 生活,被告的孩子、孫子都靠這些錢吃飯,法官可以去自 來街問,被告他們這一家人都是靠走路工錢過日子,劉聰 明都說不知道,良心過得去嗎?大家的辛苦錢給你們當走 路工費是心甘情願,但是要主持公道,結果互助會做到一 半就跑走了,這麼多人的錢共好幾千萬被倒會,真的會氣



死,劉聰明現在都說不知道,吃飯錢都是我們這些人給的 走路工費來的,如同劉聰明的生活費,甚至劉聰明當天還 主持,劉聰明卻說不知道,被告也都說劉聰明不知道,且 沒有叫劉聰明開標,可以叫「阿居」來,「阿居」有去標 ,當天也是被「阿居」標走的,「春風(台語,音譯,下 同)」標一會,「阿琴」也標一會,當天是這三個人標走 ,那天開三會,錢都已經收走,結果隔天說被告跑走了, A會會單編號3、編號4「阿居」在9月10日標,編號35是標 會的日期,「阿居」標2,300元,9月10日那一天是劉聰明 主持的,C 會是「春風」標走,但單子沒有寫她的名字, 但那一天的確是「春風」標的,我們沒有在看這張會單, 我們都是看自己的會單,有合會的人去標,那一天我的會 還讓她標,她買會,所以她也可以標,她標第35會,我跟 三會,我標一會,二會借「春風」標,「春風」標到,早 知道被告要倒會,我也要標,「春風」以600 元標到,我 的標會號碼借給「春風」標,「春風」姓什麼我不知道, 比如今天有十個人要標會,但因為她標不到,我也是活會 的會員,我可以借給她標,因為當天我不想標,想標的有 十個人,所以我借名義給她標,中獎率比較高,我去的時 候不知道被告跑掉了,結果「春風」叫我合會的名義借她 標,我說好,結果標下去後才知道出問題。我跟「春風」 二個自己講好的,我借給她,如果抽到是算她的,這個可 以借,只是借名而已,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單上沒有她的名 字,現在才知道,但會錢是劉聰明拿給「春風」的,她那 一天的確跟我借名去標,他們這些跟會的人我都沒有看過 ,因為我姐姐在那邊做生意,我常常去那邊,十會中有跟 七、八會,可是從來沒有見過這一些人,等到快要結束出 問題,是後來才知道楊美女王藝澐,因為從標1,500 元 來看,知道這個會都沒有人要標,他們買1,800元、1,700 元,我們每次去標會的時候,被告都說沒有人要標,底標 1,500 元,所以哪有可能有人要賣會,都是會頭自己在搞 的,會單上面寫全部都寫1,500元左右,5,000元的合會也 是標底標800元左右,只有第一會高一點,其他都是800元 ,根本沒有人要標,如果我們要標的時候,被告就丟1,00 0元下去,我們根本就標不到,不然被告就說是誰要的, 跟這個會是要賺錢,我們不可能去標十會或二十會,我們 都是放到最後面,被告上次來跟我說我的會都標了,如果 我的會都標的話,我不會被人家倒這麼多錢,不是只有被 告的會,我還有跟其他的會,我的合會差不多都剩下十會 以內,不然就是不小心標到,我才去標會,所以我才會被



人家倒這麼多錢,被告的會錢還是小錢,還有更大筆的金 額。被告說我都標走,我跟被告會的這幾年當中,我有沒 有標被告心裡有數,我們並不是一跟會就標,如果一跟會 就標的人,被告不會倒這麼多錢,在庭的這一些證人都是 不標的人,都是很少標的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5至 28頁】;證人劉麗雪於105年7月7日審判程序時證述:單 子就是看大簿寫的,事實就是如此,事實就是欠這麼多, 反正就是還錢,不還錢就是判決,判重一點,因為他們真 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 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 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台語)」去收完了,被告說 被對方押去收錢,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麼辦 ,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我們 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換我們 這一些人受苦,活會比死會還多,是要收什麼,能收的都 被收光了,被告又偷標走,像賣會的那些錢是要找誰拿, 最後那一天被告說合會沒有人要標,你說是人家押你去標 ,你才開標,但6月2日開庭時,劉聰明說是那三個人押他 開標,說是潘彥臻、陳其明跟陳媽媽三個人標,說這三個 人要標,被告說那天是大家要押他們開標,沒開標會被打 死,說合會沒有人要標,然後就被你拿去,你竟然把合會 都賣給楊美女,這樣都不合理。還有那一些活會要怎麼辦 ,賣的活會比死會還多,又說你的合會都沒有人要標,所 以你都只好標起來,事實上如果人家要標800 元,你就丟 1,000元,人家1,000元,你就丟1,100 元,所以怎麼標都 標不到,因為一開始大家都拿合會的錢,當然合會跟到後 來如果一次爆的話,就什麼都拿不到,被告說在過程中都 有拿錢給我們,當然在會期的過程中,大家都有拿到錢, 但當時會期還在進行,現在是要倒會那幾天,因為我們都 有活會的跟死會的,活會的比死會的還多,所以當然拿不 到半毛錢,但是你卻把活會都賣光,買活會的人都在這裡 ,法官可以問他們,要標都標不到,但被告卻說都沒有人 要標,而且還把活會賣掉,這樣對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 四第3至29頁】;證人劉麗雪續於本院105 年8月18日審判 程序時證述:證人劉聰明說他都沒有主持標會完全不實在 ,那天我也有去,那天沒人標,洪良居標2,300 元,底標 是1,800元,25會以後標1,200元,洪春芳叫我借她標,我 說好,洪春芳還叫陳其明借她標,陳其明也說好,因為我 們不知道會頭會倒,如果知道大家也都要標,劉聰明說他 都沒有主持標會,都沒有插手合會的事情,全部都說他不



知道,這樣為何互助會死會債務讓渡書是劉聰明寫的?被 告說她簿子不見,為何死會她都知道,為什麼要去收死會 的錢?我們這些人跟她那麼久的會,我們都是15會以後才 會標,相信她自己也知道,我一個互助會都跟三會,今天 被告倒我們的會,還說會我們已經標走,被告說要賺錢還 我們,但這五年都沒有賠我們錢,當時劉聰明說絕對不會 倒會,這條錢絕對會處理好,結果他現在說他都沒有插手 等語明確【見本院四第82至95頁正反面】,並有陳碧連、 劉麗雪手寫合會資料【偵緝137 號卷第73頁、第74至75頁 】;劉聰明所簽名的金額帳單及會單資料【見本院卷一第 153至154頁;本院卷二第206至207頁、第268至279頁;本 院卷三第30-3、30-4頁】、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 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見同上102年度偵續字第69號卷㈠ ,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曾美鈴提供會單及計算會 費資料、張輝德提供之其他合會會單、計算會費資料1 紙 、蘇美珠提供之會單1紙、計算會費資料2紙在卷可稽【本 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卷一,第72至75頁、第84至97頁、 第110至114頁】,核與證人劉聰明於本院審判時亦證實伊 確實有親自核對上開互助會帳簿與上開各活會會員逐一核 對等語之證述情節無訛,且被告及劉聰明均簽名之互助會 死會債務讓渡書影本所示【見同上102 年度偵續字第69號 卷㈠,第135至136頁、第212 頁】,亦證明證人劉麗雪上 開證述內容:被告及劉聰明真的很可惡,他們還有其他的 合會,像有會員賣茶桌的,被告都叫人去收錢,結果錢都 收完了,我們這一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被告叫「旺仔 (台語)」去收完了,錢被收走了,那我們這一些人該怎 麼辦,這些人都沒有拿到半毛錢,有權利的人有去拿,但 我們這一些人就什麼都沒有拿到,結果被告逍遙法外等證 述情節亦吻合,是證人劉麗雪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職是,被告及劉聰明有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洵堪認定。
⒉證人洪春芳於104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述:我參加A會2 會 ,甲會2會,乙會1會,我是以春芳名義加入互助會,共參 加5 會,我都沒有得標,互助都是由黃美雲他們夫妻輪流 主持開標,開標方式由會員下標單,由下標金額高的會員 得標,每次都有標單,開標後都是由黃美雲他們夫妻說是 那一位會員得標,我不知道有人冒標的事,我只知道我參 加黃美雲互助會共損失1,300,000 元,因為還有其他的會 ,不包含在本件互助會裡面,我沒有辦法去分別計算,我 有聽說黃美雲倒會後還有向死會收錢,但我不知道是誰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46至148頁】;又於100 年10月11日偵 查時證述:會1萬元的部分我有參加每月3、13、23、5、1 0(2會,其中一死會)、15、25日,5000元部分每星期一 、二、三、五、六(1會已死會),3000元的部分有7、9 日還有2、7(2會已死會)日還有4、9 日(庭呈會單11份 ),被告總共欠我1,337,220元,這是劉聰明100年9月12 日簽給我的等語【見他字1082號卷第5頁】;續於100年10 月24日偵查時證述:如果有得標,是劉聰明拿給我會錢, 我總共參加17會,A會我參加2會,是編號第7、8號春芳, 得標1會,B會我參加1會,是編號1 的春芳,我有得標,C 會我參加1會,我有得標,於100年9月10日拿到錢,D會我 參加2會,編號6、7號的,2會都有得標,都拿到會錢等語 明確【見交查字466 號卷第38至42頁】;證人洪春芳續於 103年1月13日偵查時證述:我有時沒有過去標會的地方, 是黃美雲跟我說是誰標到的,我會錢都交給劉聰明,有時 是黃美雲收的,我好幾次都標不到會,他說的人我都不認 識,我跟他的會已經一、二年,我認為他們是惡性倒閉, 一般會會頭要交出會錢,我們參加的的會,會頭不要繳錢 ,一萬元的會每個人要繳7,000或6,000元的錢,5,000 元 的是繳2,500元至3,000元,3,000元的要給2,500元,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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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